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385號聲請人 林宗憲 相對人 爵仕帝景觀 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公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減少報酬事件,業經本院103年度建字第17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210號判決確定,經第一審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即相對人)負擔,第二審判決諭知經廢棄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百分之七。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並提出社團法人新竹市建築師公會函及統一發票、 陳欽文 建築師事務所收據、詹政達建築師事務所收據為證。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起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850元(原繳納裁判費14,167元,惟經縮減訴請聲明金額至446,379元,是縮減後之裁判費差額由聲請人負擔)、鑑定費105,000元。相對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反訴裁判費7,820元、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855元、法庭錄音光碟抄錄費50元、鑑定人證人日旅費1,556元。而訴訟費用負擔,經第一審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即相對人)負擔,第二審判決諭知經廢棄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百分之七。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07,860元【即計算式:(4,850+105,000)-﹝(70,683/720,000)7,820﹞-﹝(15,855+50+1,556)0.07﹞=107,860,不足一元以四捨五入計算】,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