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陳彩琴 被告 粘朝傑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易字第1173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應給付新臺幣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刑事判決就恐嚇危害安全部分諭知無罪;就誹謗部分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書記官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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