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3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35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碧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3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碧雲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緣陳碧雲於民國103年3月4日晚間9時許在宜蘭縣○○鎮○○路○○號「加州椰子服飾店」購買3件上衣及2件褲子,因其中1件水藍色上衣尺寸不合,而於翌(5)日中午12時20分許持該件上衣至上開店內欲換貨,陳碧雲先挑選1件尺寸為L之灰色暗紅領T恤持至櫃檯交予該店店員 潘雨軒 ,於潘雨軒結帳換貨差額前,陳碧雲要求潘雨軒為其尋找同款T恤之XL尺寸,潘雨軒遂將該件L尺寸之T恤置於櫃檯上,至2樓倉庫拿取XL尺寸之同款T恤,陳碧雲見潘雨軒離開櫃檯,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竊取置於櫃檯上L尺寸之灰色暗紅領T恤,並藏放於其隨身攜帶之包包內而得手。陳碧雲於竊盜得手後,仍佯裝無事在該店內繼續挑選衣服,嗣潘雨軒自2樓拿取XL尺寸之同款T恤至1樓店面欲交予陳碧雲時,發現原置於櫃檯上之L尺寸灰色暗紅領T恤不見,經詢問陳碧雲,陳碧雲否認拿取並企圖離開,嗣經店員 陳宏韋游家欣 攔下陳碧雲並報警,於警員到場處理時,陳碧雲始自其隨身包包拿出其所竊取之前開L尺寸之灰色暗紅領T恤1件扣案。
二、證據:㈠被告陳碧雲於警、偵中之供述。
㈡證人潘雨軒於警、偵訊中之證述;證人陳宏韋、游家欣、吳美萱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
㈣店內監視器錄影檔光碟1片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5幀。㈤查獲遭竊衣物照片2幀。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前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229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6,000元、6,000元,定應執行罰金10,000元及103年度簡字第231號刑事判決判處罰金5,000元確定,竟仍再犯本件竊盜犯行,依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得財物之價值,及犯罪後已與被害人和解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婉玉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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