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3號聲請人 呂綺瓊 代理人 林正常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一0四年度訴字第四七七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四年度訴字第四七七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事件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六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
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77號返還不當得利,於民國105年4月26日行準備程序時,證人最後提及貸款需用人頭戶等語,惟該部分並未記明於筆錄,聲請人略以聽到,須再詳聽以澄清事情,爰聲請准予交付上開105年4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一0四年度訴字第四七七號返還不當得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