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176號原告品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龔意璇 被告鋐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江韋簧
一、查本件原告即債權人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504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肆萬玖仟陸佰柒拾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參佰伍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肆仟捌佰伍拾伍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