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12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黃騰毅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著有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經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3622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6年8月29日所製作之分配表有關原告分配之債數額新臺幣(下同)18萬2590元應重新分配為2404萬1181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參佰捌拾伍萬捌仟伍佰玖拾壹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玖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書記官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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