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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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04號原告 田炳乾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俊宏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書記官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