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81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張智強
被 告 張月春 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提出被繼承人張月春除戶戶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並具狀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且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逾期未補正者,將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
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以被繼承人張月春之繼承人為被告,惟未具體
記載張月春繼承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
,而有起訴有不合程式之情,有命原告查明並陳報提出被繼
承人張月春之除戶戶籍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
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且依其人數
提出起訴狀繕本以為補正之必要。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
所示,逾期不為補正,則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書記官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