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5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5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51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何新宗 (即 何崑崙何康阿愛 之限定繼承人)債務人 何美慎 (即何崑崙、何康阿愛之限定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何崑崙、何康阿愛繼承被繼承人 何得福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陸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零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循環利息之百分之十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書記官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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