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中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8號原告 熊恒瑂 被告 熊常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中簡字第24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許曉怡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玉堂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