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家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字第101號聲請人 羅文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96年度繼字第1669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羅森鴻 之子,為瞭解被繼承人之債務清償問題,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查聲請人已提出相關文件為證,已盡釋明之責,故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