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8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鄧文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岳瑋君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利息起息日及違約金為98年11月30日,或補正催告通知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始可依契約書第七條之約款視為全部到期(得主張96年3月31日全部到期)。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