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86號原告 劉丞浩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 律師被告 林晏廷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
廖椿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49萬9,8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8,400元,扣除原告聲請調解時已繳聲請費5,000元,尚應補繳14萬3,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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