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1號原告 黃珮如 被告 陳蔡宜靜 住嘉義縣○○鎮○○路○段○○○巷○號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簡上字第7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蔡宜靜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黃珮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坤志
法官林新益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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