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90號原告乙○○被告丙○○
甲○○上列被告因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七六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連帶原告新臺幣(下同)十九萬
六千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㈢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丙○○刑事部分,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辯論終結,原告於同年三月二十四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楊志雄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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