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3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叁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以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情形,非羈押顯難進行審理,而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其父生病在家,無法自理,復無人照料等語,且被告上開竊盜案件,亦據本院辯論終結在案,爰本院認被告之聲請停止羈押,尚非無理由,應准予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陳信旗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君偉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