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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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07號原告 張溪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瑞銘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壹拾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叁萬貳仟壹佰捌拾伍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叁萬壹仟陸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