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2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邵逸平被告謝永因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101年度偵緝字第852號),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偵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邵逸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被告謝永因犯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
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本院經核除聲請人提出之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檢察署通知保證人與被告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回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通緝書影本等各1紙在卷足憑,並有具保人邵逸平於102年3月21日偵訊筆錄陳稱被告業已失聯等語在卷可佐,復查被告迄今尚未到案,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查詢表附卷可稽,是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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