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4號原告 黃耀昌 被告 林建銘 訴訟代理人 林健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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