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姿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2120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耳環壹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姿儀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120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確定,108年12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仿冒CHANEL耳環1副,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定。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葉姿儀因違反商標法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120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7年12月13日確定,108年12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參,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屬實;又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耳環1副,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之商品,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單、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憑(見偵卷第19頁至第20頁),應認係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王靖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