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0632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債務人甲○○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請證明所開支票均已兌現並匯入 鄭碧霞 戶頭之事實及所開收據明細清單費用均有代債務人繳納之事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