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04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淑桂 債務人 蕭坤松 相對人 蕭傳勳 相對人 蕭雅 筠相對人 蕭雅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債務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6,2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於民國107年12月21日與聲請人訂立借款契約,雙方約定於總額度27,000,000元內債務人得向聲請人申請動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迄今積欠27,000,000元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等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拍字第104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001│嘉義市││竹圍子│三│85-5│78│全部│ 蕭雅筠 所有│├──┼───┼────┼────┼───┼─────┼────────┼───────┼──────┤│002│嘉義市││竹圍子│三│85-4│84│全部│蕭雅方所有│├──┼───┼────┼────┼───┼─────┼────────┼───────┼──────┤│003│嘉義市││竹圍子│三│85-3│84│全部│蕭傳勳所有│└──┴───┴────┴────┴───┴─────┴────────┴───────┴──────┘┌─────────────────────────────────────────────────────────┐│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10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一│二│三│四│五││││││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層│層│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3128│嘉義市泰│嘉義市竹│五層、鋼│47.5│47.9│47.3│47.3│25.9│││21│陽台│23│平│全部│蕭雅││││瑞四街63│圍子段三│筋混凝土│5│0│9│9│2│││6.││.4│方││筠所││││號│小段85-5│造、住家││││││││15││9│公││有│││││地號│用│││││││││││尺│││├──┼──┼────┼────┼────┼──┼──┼──┼──┼──┼──┼──┼─┼───┼─┼─┼──┼──┤│002│3129│嘉義市泰│嘉義市竹│五層、鋼│49.8│50.2│49.7│49.7│27.2│││22│陽台│25│平│全部│蕭雅││││瑞四街65│圍子段三│筋混凝土│4│3│2│2│7│││6.││.2│方││方所││││號│小段85-4│造、住家││││││││78││0│公││有│││││地號│用│││││││││││尺│││├──┼──┼────┼────┼────┼──┼──┼──┼──┼──┼──┼──┼─┼───┼─┼─┼──┼──┤│003│3130│嘉義市泰│嘉義市竹│五層、鋼│49.8│50.4│49.9│49.9│27.2│││22│陽台│25│平│全部│蕭傳││││瑞四街67│圍子段三│筋混凝土│4│2│1│1│7│││7.││.0│方││勳所││││號│小段85-3│造、住家││││││││35││1│公││有│││││地號│用│││││││││││尺│││└──┴──┴────┴────┴────┴──┴──┴──┴──┴──┴──┴──┴─┴───┴─┴─┴──┴──┘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