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1110號聲請人 林少華 上列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趙玉山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證物釋明與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聲請人應併於上開期間內補正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或已知之遺產資料。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