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更字第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更字第7號債權人恆煦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銘案 債務人台灣波利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菲奇提安東尼歐 (AntonioFacchetti)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18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本件係債權人就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195號民事裁定聲明異議,經本院109年度事聲字第20號裁定原裁定廢棄確定,由本院更為處分。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