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9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勇汶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勇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於民國104年7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月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7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本院104年度聲字第5587號裁定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566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月9日法授矯字第109015046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何燕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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