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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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雅馨 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楊永茂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 金陽信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債權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曾𧁜雯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此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0日17時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並本院前於105年9月5日公告債務人之資產表及債權表,有該裁定、公告、送達證書附卷足憑。據債務人提出之資產表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示,債務人名下無財產,亦無商業保險,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函覆在卷。是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而本件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應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經本院前於105年11月4日以書面通知全體債權人表示意見,而未有債權人表示異議,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