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5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曲曼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0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曲曼瑄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曲曼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台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民國103年3月13日,而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又在103年3月13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是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102年1月29日上午10時│102年1月18日凌晨某時│101年12月31日下午6時│││50分許││37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2年度偵字第1104│署102年度偵續字第28│署102年度偵字第8705│││4號│2號│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267│102年度訴字第981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910││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3年2月19日│103年3月27日│103年9月9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3年3月13日│103年04月21日│103年10月3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2年1月4日晚間11時│101年12月20日晚間11││││10分許│時4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3年度偵字第927│署102年度偵字第3494││││號│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2921│102年度訴字第454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3年12月30日│105年5月17日││├───┼────┼──────────┼──────────┼──────────┤││││││││法院│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4年1月22日│105年6月13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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