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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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27號再審原告 黃保材 再審被告 曾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經查,再審原告就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210號排除侵害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第二審確定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請求廢棄系爭確定判決,再審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上,如附圖所示B(面積1.3平方公尺)、C(面積
10.2平方公尺)、D(面積9.9平方公尺),面積共21.4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後,將系爭土地返還再審原告及其他其有人(本院卷第3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值為斷,按系爭土地起訴時即101年度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40元計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5,136元【計算式:240×21.4=5,136】,揆諸前引規定,應按第二審審級徵收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書記官楊宗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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