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10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瑞文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三年四月八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行審理程序,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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