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0號原告 陳萬德 被告 吳丁才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原案號102年度審交易字第1327號,經改分103年度交簡字第14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郭任昇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書記官呂怜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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