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上易字第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143號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明朝選任辯護人常照倫律師
杜鈞煒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16號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098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劉明朝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零伍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劉明朝係廣順行輪胎有限公司(以下稱廣順行公司)實際負責人,除綜理該公司各項業務外,另負責為受僱於廣順行公司之員工辦理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之申報與繳納,為從事業務之人。 江佳晉 自民國99年6月7日起至108年2月28日止,任職廣順行公司,劉明朝明知雇主僱用勞工後,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規定,於勞工到職之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又依同條例第14條及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勞工投保薪資應按其全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而應確實填報,且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第20條第1項第1款亦規定,雇主應為員工投保全民健康保險,受僱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為適用該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詎劉明朝為降低廣順行公司每月應負擔之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雇主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等費用支出,基於使廣順行公司獲得財產上不法利益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並持以行使之犯意,明知江佳晉自99年6月間起任職廣順行起每月薪資至少新臺幣(下同)2萬餘元,竟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 郭麗鍈 於99年6月7日,製作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此業務文書時,虛偽記載江佳晉薪資僅為當年度最低基本工資17,280元,完成後持以向勞工保險局及全民健康保險署提出投保申請而行使之,至有實質審查權限之勞工保險局、全民健康保險署承辦人員陷於錯誤,皆誤認江佳晉之月投保薪資數額為17,280元,據以核算廣順行公司應負擔之勞、健保費用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金額,且於江佳晉108年2月間離職前,未依規定按時申報而隱匿江佳晉調整後之實質薪資,嗣勞工保險局及全民健康保險署自行由100年起至108年間配合基本工資調整,逕行調整江佳晉之薪資,及核算廣順行公司應負擔之勞、健保費用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金額,廣順行因此詐得如附表所示短繳勞保費用19,255元、健保費用20,750元(共40,005元)及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差額114,983元合計154,988元之不法利益,足生損害於勞工保險局、全民健康保險署對於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管理、投保薪資審查、核算收取保費之正確性及江佳晉領取勞工退休金之利益。
二、案經江佳晉配偶 陳淑茹 告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得為證據之情形,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前提。查本判決所引用之下列供述證據暨其他書證、物證,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同意作為本案證據(見本院卷第70至73頁、第103頁),且於本院逐一提示後,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而有證據能力。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1476號他卷-以下稱他卷一-第80至81頁;1369號他卷-以下稱他卷二-第84至86頁;偵卷第121頁、第373至375頁;原審卷第30至31頁、第175頁、第184頁;本院卷第69頁、第102頁、第119至121頁),並據證人陳淑茹、 黃健全 、郭麗鍈於警詢或偵訊時證述在卷(見偵卷第69至73頁、第213至217頁、第283至286頁),復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1年2月15日保費資字第11160028710號函及所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1月10日保納行二字第11160403490號函及所附廣順行公司江佳晉投保薪資與保險費(含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明細表、提繳工資及勞工退休金明細表、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與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退保申報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1年12月28日健保南字第1119543328號書函及所附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與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退保申報表、江佳晉於廣順行公司全民健康保險紀錄一覽表、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分擔金額表、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負擔金額表、江佳晉簽署之切結書、107年9月至108年2月薪資明細表、105年至107年特休獎金及年終獎金、107年1月至108年2月出勤打卡紀錄、提撥勞工退休金申請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1年11月3日保退二字第11110308300號函、臺灣銀行送金部存根、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存字第421號提存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嘉義縣民雄戶政事務所111年9月28日嘉民戶字第1110002590號函及所附江佳晉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7號民事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等在卷可稽(見他卷一第13至39頁、第53頁;他卷二第95至104頁、第109至121頁;1450號他卷-以下稱他卷三-第253至271頁、第273至295頁;偵卷第145至161頁、第171至173頁;原審卷第41至43頁、第81至85頁、第91至99頁)。被告自白核與卷內客觀事證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查被告為本案行為後,刑法第215條雖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2月27日生效施行,惟僅係將有關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被告指示不知情會計郭麗鍈將不實事項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進而向勞工保險局、全民健康保險署行使之,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檢察官移送併辦之112年度偵字第1266號犯罪事實(即附表所示詐欺得利部分),與已起訴且認定有罪之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所製作文書並持以行使部分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依法自得併予審理。
㈡、被告指示不知情之會計郭麗鍈將江佳晉不實薪資數額,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即前述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為間接正犯。
㈢、被告為江佳晉投保勞、健保時,將不實事項登載於上揭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內,復消極的怠於為江佳晉申報調整月投保薪資,致嗣後江佳晉之月投保薪資均由勞工保險局及健康保險署依法逕行調整,因而使廣順行公司持續以上開不法方式詐得減少如附表所示勞保保險費、健保保險費、勞工退休金等款項支出之不法利益,應屬一行為觸犯上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詐欺得利罪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㈣、被告自99年6月7日起至108年2月28日止,江佳晉任職廣順行公司期間,均係基於同一個犯罪意思,利用相同之機會,在密切接近之時間點,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或怠於申報,而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僅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一罪。
四、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㈠、原判決認被告本案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之112年度偵字第1266號案件,與本案經原判決認定有罪部分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原審未及審酌上開移送併辦犯罪事實,顯有未洽,檢察官以原判決未就移送併辦之詐欺得利犯行予以裁判,致量刑過輕為由,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以期適法。
㈡、本院審酌被告於案發時身為廣順行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節省廣順行公司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提繳金額等費用之支出,低報員工江佳晉薪資,對其權益產生損害,亦使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主管機關對於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受損,並因而使廣順行公司獲得不法利益,殊不可取,被告犯罪時間長達8年9月,且並未將短少繳納之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補繳給主管機關,而未彌補其犯行所造成此部分損害,亦值非議,惟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佳,自始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詐取之利益僅154,988元,其犯罪使廣順行獲得利益非鉅,且已按民事判決給付江佳晉繼承人勞工退休金差額114,983元完畢,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存字第421號提存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卷可憑,彌補造成江佳晉之損害,及被告自陳國小畢業,智識程度不高,已婚,子女皆已成年,與配偶同住,目前另外開設輪胎行,並自任負責人,每月營業額約30萬元等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5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固不待言。又犯罪所得,應限於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始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為新修正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所明定。又宣告前二條(即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得不宣告或酌減之,新修正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定有明文。所謂「有過苛之虞」,應依比例原則斟酌之。倘犯罪被害人或其權利受讓者已居於隨時可取回犯罪所得之地位,若仍對犯罪行為人宣告沒收、追徵,反將使犯罪行為人居於重複受追索之不利地位,甚至不利於犯罪被害人或其權利受讓者實際對犯罪行為人追索受償時,亦應有前開過苛條款之適用。被告就廣順行公司應依給予江佳晉之實際薪資申報以核算勞、健保費用,並如實繳納,而因低報江佳晉薪資,致廣順行公司短少繳納如附表所示勞保費用19,255元、健保費用20,750元共計40,005元部分,並未補繳,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20至121頁),此部分廣順行公司仍受有利得,但因廣順行公司已停業並解散,被告為實際負責人,廣順行公司結束營業後,財產亦由被告取得,故此部分廣順行所減省支出之利得既由被告取得,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應諭知沒收,且未扣案,日後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應為江佳晉提繳之退休金差額114,983元,經江佳晉以民事訴訟向被告起訴求償後,被告業已提存給付江佳晉繼承人,此部分利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法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5條、第216條、第339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木聯提起公訴,檢察官朱啟仁、張雅婷移送併辦,檢察官黃立宇提起上訴,檢察官趙中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林逸梅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紀君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年(民國)/月份原申報月投保薪資應申報投保金額應負擔投保薪資雇主原負擔勞工保險費金額雇主應負擔勞工保險費金額應負擔勞工保險費差額雇主原負擔全民健康保險費金額雇主應負擔全民健康保險費金額應負擔全民健康保險費差額雇主原提繳勞工退休金額雇主應提繳勞工退休金額應提繳勞工退休金差額199年6月17,280元22,500元22,800元653元830元177元911元1,202元291元829元1,833元1,004元299年7月17,280元22,500元22,800元815元1,037元222元911元1,202元291元1,037元2,292元1,255元399年8月17,280元22,500元22,800元815元1,037元222元911元1,202元291元1,037元2,292元1,255元499年9月17,280元22,500元22,800元815元1,037元222元911元1,202元291元1,037元2,292元1,255元599年10月17,280元22,500元22,800元815元1,037元222元911元1,202元291元1,037元2,292元1,255元699年11月17,280元22,500元22,800元815元1,037元222元911元1,202元291元1,037元2,292元1,255元799年12月17,280元22,500元22,800元815元1,037元222元911元1,202元291元1,037元2,292元1,255元8100年1月17,880元22,500元22,800元906元1,117元211元943元1,202元259元1,073元2,292元1,219元9100年2月17,880元22,500元22,800元906元1,117元211元943元1,202元259元1,073元2,292元1,219元10100年3月17,880元22,500元22,800元906元1,117元211元943元1,202元259元1,073元2,292元1,219元11100年4月17,880元22,500元22,800元906元1,117元211元943元1,202元259元1,073元2,292元1,219元12100年5月17,880元22,500元22,800元906元1,117元211元943元1,202元259元1,073元2,292元1,219元13100年6月17,880元22,500元22,800元906元1,117元211元943元1,202元259元1,073元2,292元1,219元14100年7月17,880元22,500元22,800元906元1,117元211元943元1,202元259元1,073元2,292元1,219元15100年8月17,880元22,500元22,800元906元1,117元211元943元1,202元259元1,073元2,292元1,219元16100年9月17,880元22,500元22,800元906元1,117元211元943元1,202元259元1,073元2,292元1,219元17100年10月17,880元22,500元22,800元906元1,117元211元943元1,202元259元1,073元2,292元1,219元18100年11月17,880元22,500元22,800元906元1,117元211元943元1,202元259元1,073元2,292元1,219元19100年12月17,880元22,500元22,800元906元1,117元211元943元1,202元259元1,073元2,292元1,219元20101年1月18,780元22,500元22,800元1,018元1,197元179元990元1,202元212元1,127元2,292元1,165元21101年2月18,780元22,500元22,800元1,018元1,197元179元990元1,202元212元1,127元2,292元1,165元22101年3月18,780元22,500元22,800元1,018元1,197元179元990元1,202元212元1,127元2,292元1,165元23101年4月18,780元22,500元22,800元1,018元1,197元179元990元1,202元212元1,127元2,292元1,165元24101年5月18,780元22,500元22,800元1,018元1,197元179元990元1,202元212元1,127元2,292元1,165元25101年6月18,780元22,500元22,800元1,018元1,197元179元990元1,202元212元1,127元2,292元1,165元26101年7月18,780元22,500元22,800元1,018元1,197元179元990元1,202元212元1,127元2,292元1,165元27101年8月18,780元22,500元22,800元1,018元1,197元179元990元1,202元212元1,127元2,292元1,165元28101年9月18,780元22,500元22,800元1,018元1,197元179元990元1,202元212元1,127元2,292元1,165元29101年10月18,780元22,500元22,800元1,018元1,197元179元990元1,202元212元1,127元2,292元1,165元30101年11月18,780元22,500元22,800元1,018元1,197元179元990元1,202元212元1,127元2,292元1,165元31101年12月18,780元22,500元22,800元1,018元1,197元179元990元1,202元212元1,127元2,292元1,165元32102年1月18,780元22,500元22,800元1,086元1,277元179元941元1,142元201元1,127元2,292元1,165元33102年2月18,780元22,500元22,800元1,086元1,277元179元941元1,142元201元1,127元2,292元1,165元34102年3月18,780元22,500元22,800元1,086元1,277元179元941元1,142元201元1,127元2,292元1,165元35102年4月19,200元22,500元22,800元1,086元1,277元179元962元1,142元180元1,152元2,292元1,140元36102年5月19,200元22,500元22,800元1,110元1,277元167元962元1,142元180元1,152元2,292元1,140元37102年6月19,200元22,500元22,800元1,110元1,277元167元962元1,142元180元1,152元2,292元1,140元38102年7月19,200元22,500元22,800元1,110元1,277元167元962元1,142元180元1,152元2,292元1,140元39102年8月19,200元22,500元22,800元1,110元1,277元167元962元1,142元180元1,152元2,292元1,140元40102年9月19,200元22,500元22,800元1,110元1,277元167元962元1,142元180元1,152元2,292元1,140元41102年10月19,200元22,500元22,800元1,110元1,277元167元962元1,142元180元1,152元2,292元1,140元42102年11月19,200元22,500元22,800元1,110元1,277元167元962元1,142元180元1,152元2,292元1,140元43102年12月19,200元22,500元22,800元1,110元1,277元167元962元1,142元180元1,152元2,292元1,140元44103年1月19,200元22,500元22,800元1,177元1,357元180元962元1,142元180元1,152元2,292元1,140元45103年2月19,200元22,500元22,800元1,177元1,357元180元962元1,142元180元1,152元2,292元1,140元46103年3月19,200元22,500元22,800元1,177元1,357元180元962元1,142元180元1,152元2,292元1,140元47103年4月19,273元22,500元22,800元1,177元1,357元180元962元1,142元180元1,152元2,292元1,140元48103年5月19,273元22,500元22,800元1,177元1,357元180元962元1,142元180元1,152元2,292元1,140元49103年6月19,273元22,500元22,800元1,177元1,357元180元962元1,142元180元1,152元2,292元1,140元50103年7月19,273元22,500元22,800元1,182元1,357元175元965元1,142元180元1,156元2,292元1,136元51103年8月19,273元22,500元22,800元1,182元1,357元175元965元1,142元180元1,156元2,292元1,136元52103年9月19,273元22,500元22,800元1,182元1,357元175元965元1,142元180元1,156元2,292元1,136元53103年10月19,273元22,500元22,800元1,182元1,357元175元965元1,142元180元1,156元2,292元1,136元54103年11月19,273元22,500元22,800元1,182元1,357元175元965元1,142元180元1,156元2,292元1,136元55103年12月19,273元22,500元22,800元1,182元1,357元175元965元1,142元180元1,156元2,292元1,136元56104年1月19,273元22,500元22,800元1,249元1,436元187元920元1,088元168元1,156元2,292元1,136元57104年2月19,273元22,500元22,800元1,249元1,436元187元920元1,088元168元1,156元2,292元1,136元58104年3月19,273元22,500元22,800元1,249元1,436元187元920元1,088元168元1,156元2,292元1,136元59104年4月19,273元22,500元22,800元1,249元1,436元187元920元1,088元168元1,156元2,292元1,136元60104年5月19,273元22,500元22,800元1,249元1,436元187元920元1,088元168元1,156元2,292元1,136元61104年6月19,273元22,500元22,800元1,249元1,436元187元920元1,088元168元1,156元2,292元1,136元62104年7月20,008元22,500元22,800元1,297元1,436元139元955元1,088元133元1,200元2,292元1,092元63104年8月20,008元22,500元22,800元1,297元1,436元139元955元1,088元133元1,200元2,292元1,092元64104年9月20,008元22,500元22,800元1,297元1,436元139元955元1,0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