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522號
上訴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服製衣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