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1號原告 簡俊卿 訴訟代理人 邱一偉 律師被告 簡仁鏹 被告 周妙德 被告 周玉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7月26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民事第一法庭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