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2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2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中簡字第21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穎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2217號),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7日所為101年度中簡字第2161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101年度毒偵字第1894號」,均應更正為「101年度毒偵字第2217號」。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案號為101年度毒偵字第2217號,有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在卷足憑,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聲請案號記載為「101年度毒偵字第1894號」,顯係出於誤寫,均應更正為「101年度毒偵字第2217號」,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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