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7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7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世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零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零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