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6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6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楠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2年09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4,21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