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9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硬碟機壹臺,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被告甲○○○因犯妨害風化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97年度偵字第16755號、97年度偵字第2579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聲請就扣案供播放猥褻影片之硬碟機一台,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及同案被告 李惠玲 因播送含猥褻之聲音、影像之影片供不特定人觀看,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構成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罪,以97年度偵字第16755號、97年度偵字第2579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硬碟機一台係用以播放其內含猥褻之聲音、影像影片予不特定人觀看,於扣案時固為李惠玲所持有,然李惠玲係受雇於被告甲○○○而撥放,故實為被告甲○○○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供承在卷(見97年度偵字第16755號卷第30頁),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