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06號上訴人 陳維崇 被上訴人 林啓祥
吳荺瑊 林子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5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