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4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4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428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黃葉章黃水森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水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叁仟捌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九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水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陸仟玖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九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八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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