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12號原告 黃洪碧英 訴訟代理人 吳天養 被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楊仁宗 被告 李建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