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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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遺棄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34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遺棄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辜漢忠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