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國字第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德海 律師被告宜蘭縣警察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為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3月13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書記官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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