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63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丁俊豪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205,269元,及自民國95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153,452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計15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計3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加計600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