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3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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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4380號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青 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敘明正確之債務人為何?併增列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到院供辦。
二、債務人 呂青祐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