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37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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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3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4379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債務人 陳莊競秀 債務人 鍾雲霞 債務人 陳素花 債務人 莊惠美 債務人 呂菭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柒仟伍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玖萬叁仟壹佰陸拾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台幣貳拾玖萬叁仟壹佰陸拾元之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計收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 司促 字第 34379 號其他文書(104.10.01)【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 雄簡 字第 157 號(105.01.29)[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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