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3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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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4377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何俊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違約金收取方式中之欠額,究為新台幣41,472元或新台幣40,860元?
二、債務人何俊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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