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交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交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訴字第4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雅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調偵字第2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吳俐臻法官蕭筠蓉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書記官吳智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