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6號原告 洪燈烟 被告 洪春秋
洪登泰 洪文賜 洪章焱 洪文欽 洪崇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30,8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書記官倪金漢附表:
┌──┬───┬───┬──────┬───┬───────┐│編號│地號│面積│公告現值│原告應│價額│││高雄市│(㎡)│(元/㎡)│有部分│(新台幣:元,│││鳥松區││││元以下四捨五入│││仁和段││││)│├──┼───┼───┼──────┼───┼───────┤│1│31│4.04│19,000│2/3│51,173│├──┼───┼───┼──────┼───┼───────┤│2│33│116.02│19,000│4/9│979,724│├──┼───┼───┼──────┼───┼───────┤│3│34│44.50│19,000│1/3│281,833│├──┼───┼───┼──────┼───┼───────┤│4│40│64.76│24,000│1/3│518,080│├──┼───┼───┼──────┼───┼───────┤│合計│││││1,830,810│├──┴───┴───┴──────┴───┴───────┤│備註:││1.價額=面積×公告現值×原告應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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