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裁字第10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有關行政執行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裁字第1044號再審原告正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松源 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 律師再審被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白智榮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本院104年度判字第599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4年度判字第599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為判決,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林樹埔法官江幸垠法官楊得君法官沈應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書記官吳玫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