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2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2907號債權人 黃阿清 即東陽機械廠.債務人喬迪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裕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喬迪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喬迪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